禁帶食物入園、強收開瓶費合法嗎?【重慶火鍋底料廠家直銷】
2019-10-08 16: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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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進景區能帶食物嗎
2013年8月18日,李全英購買了長隆野生動物世界門票欲與親友入園游玩,在北門入園時長隆香江分公司員工要求其配合入園安檢。
在發現李全英攜帶了食品、飲料后,長隆香江分公司員工要求其寄存后方能入園游覽。李全英提出異議交涉未果,遂寄存攜帶的飲料、食品后入園。
之后,李全英因園區內沒有小孩要吃的旺旺雪餅或類似食品出售,便出園花費10元購買了旺旺雪餅一袋,再次入園時受阻,被要求重新購票,后經交涉允許李全英無需重新購票即可入園,但仍需寄存雪餅,李全英遂寄存后再次入園。
原審訴訟中,李全英主張長隆公司、長隆香江分公司侵犯其人格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
法院判決
一、李全英主張長隆香江分公司對其攜帶的嬰兒手推車實施了搜查行為,并強行提取了攜帶的食物,侵犯其人格權,但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李全英主張長隆香江分公司搜查其物品,推定其為潛在的不文明游客,侵犯其人格權,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
首先,長隆香江分公司實施的是必要合理的安檢行為,而非搜查行為;
其次,長隆香江分公司作為長隆野生動物世界的經營者和管理者,享有經營自主權,有權在法律許可范圍內依據其經營特點、經營狀況制定相應的游園規則(長隆禁止帶食物入園是為保護動物),而“禁止外帶飲料、食物入園”和“再次入園需重新購票”的規則,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含有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的內容 。
綜上,李全英主張長隆香江分公司侵犯其人格權,要求在《廣州日報》頭版刊登道歉聲明,并賠償損失10000元的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園區票價、園內飲食價格由經營者自行設定,由市場負責調整,由經營者自負盈虧,消費者在享有知情權的同時,也有權 選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有權選擇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或商 品 。
綜上,李全英主張長隆香江分公司侵犯了其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酌情請求賠償3.15元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亦不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并無不當,予以維持。
案例二·可以收開瓶費嗎
2006年9月13日晚6點左右,北京律師王某等4人前往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樓就餐,并自帶了一瓶白酒。
湘水之珠酒樓服務員向王某出示了菜譜。王某用餐后,湘水之珠酒樓向其收取餐費296元,其中服務費(即開瓶服務費)為100元。
王某認為,湘水之珠酒樓收取開瓶費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嚴重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權及合法權益,故向法院起訴要求湘水之珠酒樓公開賠禮道歉,并返還開瓶費100元。
湘水之珠酒樓則稱,收取開瓶服務費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且酒樓并沒有強制王某消費,是王某自愿前來就餐,菜譜上標明了自帶酒水的開瓶服務費為100元,王某閱讀菜譜后,點下了菜單,視為其對菜譜內容已經接受。故不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湘水之珠酒樓菜譜中關于自帶酒水收費的規定系格式條款,應為無效。
酒樓向王某收取開瓶服務費,有悖于《消法》的規定,亦剝奪了王某享有的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侵害了王某的公平交易權,屬于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
故判令湘水之珠酒樓返還開瓶服務費100元,但駁回了王某要求酒樓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對于加重消費者義務的重要條款,提供合同方如果沒有以一些特別標示出現或出現于一些特別顯著醒目的位置,則無法推定消費者已經明知 。
故一中院終審駁回了湘水之珠酒樓的上訴,維持原判。
從法律的角度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格式合同中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時無效 ”,其關鍵在于是否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而不在是否是格式合同。
而所謂公平、合理,很難簡單地從實體判斷。
所以法院認為:判斷經營者提供的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內容是否有違平等、自愿及公平原則,重點應分析這些內容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及選擇上的權利 。如果事前明示,消費者且已承諾,則為有效合同,不存在不公平之處。
當然如果消費者訂立合同時處于無可選擇的境地,喪失了選擇權,那就要由法院來考慮是否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問題了。
但對于收取開瓶費一案,餐飲市場的充分競爭,保證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因此只要飯店事先明示了收取酒水費的規定,就足以保證其合法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