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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奈雪為例,聊聊海外上市架構搭建

    結合餐飲行業自身的特點來看,去以港股為代表的海外市場上市,應該是大部分餐飲公司最現實的選項。而如果要去境外上市,就需要企業完成海外架構的搭建,也就是我們經常聽到的“紅籌架構”。
     
    紅籌架構,指中國境內的公司在境外設立離岸公司,然后將境內公司的資產注入或轉移至境外公司,實現境外控股公司在海外上市的融資目的。
     
    今天,老K就以奈雪為例,與大家聊聊海外上市架構的搭建和注意事項,供各位餐飲創業者參考。
     
    根據公開披露信息,奈雪在上市架構重組前的股權架構如下:
     
    實際上,深圳品道管理作為整個業務運營的主體,是一家股權結構并不算復雜的內資公司。而最終公開發行前,奈雪重組后的架構如下:
     
    首先,老K大概說下整個流程:
     
    第一步,創始人在開曼群島設立了“Nayuki Holdings Limited奈雪的茶控股有限公司”作為上市主體,上市主體再全資控股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的“Pindao Holdings BVI”。
     
    第二步,Pindao Holdings BVI全資控股品道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第三步,由品道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全資控股深圳市品道集團有限公司(WFOE)。
     
    第四步,由品道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品道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設立深圳市品道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全資控股奈雪的茶相關公司。
     
    可見,紅籌結構最核心的步驟是:①創始團隊層層設立BVI公司/開曼公司/WFOE --> ②使用WFOE收購或通過控制性協議合并境內運營主體。
     
    下文,我們拆解了整個架構搭建過程中最核心的一些部分,供參考。
     
    01 奈雪主要股東分析
    第一 ,股東Linxin Group作為上市的主要控股股東,在維京群島注冊成立,背后由Linxin International全資擁有。而Linxin International由Linxin Trust全資擁有,Linxin Trust則是2020年12月30日在根西島設立的不可撤銷全權信托,其受益人為林心控股。
     
    林心控股為一家控股公司,由奈雪的創始人夫婦分別最終擁有50%及50%股權。整個Linxin Group的投票權,由創始人夫婦趙林及彭心行使。
     
    第二,股東Forth Wisdom Limited所持有的,是奈雪核心員工的股份池,也采取了信托模式,并且由公司創始人彭心管理。Forth Wisdom Limited所持投票權,由創始人夫妻趙林及彭心行。
     
    而之所以需要通過ESOP來持有股權激勵的股份,首先可以避免公司股權結構的頻繁變動,當公司發生重大決策時,也不會受到員工股東的影響。其次,創始人不會讓渡公司的控制權,無論股權激勵的池子有多大,創始人都可以牢牢握住公司的發展軌跡。此外,在公司上市前提前行權并將股權轉入信托,也是有一定的稅籌和員工個人財富風險隔離的好處。
     
    第三,股東Crystal Tide Profits Limited在維京群島注冊,由獨立第三方信托管理,是作為儲備未來必要人員的儲備股份,相關投票權由創始人彭心行使。我們可以看到,通過相關的設計,創始人實現了家族財富規劃、公司控制權掌控、核心員工激勵等多方面的訴求。
     
    值得注意的是,離岸信托模式這些年已被廣泛應用于香港上市架構。出于信息披露、稅務風險等考慮,公司常常會選擇在上市前完成信托架構的搭建,而在搭建過程中可以通過信托角色安排、持股公司董事安排等,保證公司控制權的連續性。
     
    02 其他關鍵知識點
    1、關鍵問題:為什么股權機構的第一層,基本都設在維京群島BVI?
     
    通常而言,在維京群島設立公司程序簡單,還有費用低廉、保密性和避稅效果好的優點。
     
    因此,創始股東一般會用自己100%持有的BVI公司,去持有其在Cayman公司的股份。這樣以后Cayman公司(上市主體公司)有分紅或出售股票所得收入時,該項收入會進入BVI公司而非個人,避免了被立即征收個稅,具有一定的遞延納稅或可能免稅的功能。
     
    而且設立公司平臺,相比個人直接持股,也肯定有方便股權控制和某些股東繞開禁售期的限制的功效。
     
    當然,自2018年9月起,中國首次啟動交換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CRS),包括開曼在內的數十個國家和地區政府與中國之間開展信息交換,交換各自掌握的對方稅收居民在本國金融賬戶的賬戶信息。因此,各種應對方案也被設計出來,比如有些創始人選擇了變更國籍,也有的公司和奈雪一樣選擇了再嵌套信托架構等。
     
    2、關鍵問題:為什么設置開曼公司?
     
    作為上市主體,開曼公司因為相較于BVI更為規范,監管要求更高,因此被各大境外交易所廣泛接受。
     
    同時,開曼公司治理方式帶來了更靈活的員工激勵、類別股等制度籌劃空間。比如創始人可設置為普通股股東,投資人可設置為優先股股東,不同輪次投資人可分為多個系列及類別的優先股股票。
     
    而不同輪次投資人的權利安排,通常參考原在境內公司的股東協議、章程約定,通過開曼公司股東協議、章程等文件予以明確。比如奈雪的茶開曼公司搭建完成后,先后發行A系列優先股、A+系列優先股、B-1系列優先股、B-2系列優先股、C系列優先股等。
     
    此外,出于稅收和未來投資新項目等方面考慮,開曼公司和香港公司之間通常還會再設立一層BVI公司。
     
    3、關鍵問題:為什么設置香港公司?
     
    香港與內地有稅收優惠安排,因此一般作為海外的最后一層,直接投資內地企業。
     
    此外,從具體注冊操作層面講,用香港作為股東在境內設立外商投(WFOE),需要對股東進行公證,而香港公司的公證費用和時間成本,均比對開曼進行公證節約很多。
     
    當然,近年來中國稅務機關對香港公司申請享受協定待遇的審批越來越嚴格,也需要關注。
     
    4、關鍵問題:原境內創始股東如何“外翻”?
     
    這部分最核心的是涉及《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37號文”)的規定解決:1)境內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規性;2)境外融資和返程投資的合規性;3)打通境內居民境外投資資金調回通道。
     
    需要注意的是,37號文登記的目的是為了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因此,需要在完成37號文登記后,去完成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的動作,并且此時間節點不可提前,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補登記,面臨處罰風險。
     
    此外,境內機構投資人股東往往是根據自身基金的實際情況,在完成境內實體運營公司層面的股權退出后,選擇境外關聯投資主體進行權益置換,或利用ODI備案進行境外投資抑或,申請QDII(合格境內投資者)身份,或通過QDII主體去投資等方式。
     
    5、關鍵問題:如何解決員工激勵股權問題?
     
    境外ESOP架構主要有三種形式:預留股權(Reserve),設立 “ESOP BVI”代持,以及設立境外ESOP信托。
     
    開曼公司法采用授權資本制,即開曼公司在設立后可以預留部分股權用于將來發行。因此,不同于境內ESOP一般設立有限合伙企業等平臺進行代持,開曼公司可以在搭建VIE架構時預留出ESOP股權,待激勵對象將來行權時再實際發行該等ESOP股權。
     
    而所謂代持股權架構,是設立ESOP BVI,并由創始人暫時代持ESOP BVI股權的境外ESOP架構。開曼公司實際發行ESOP股權,且該等股權由創始人代持,所以該架構可以增加創始人投票權。委托自然人(通常是創始人)通過BVI公司代持,可避免員工變動導致的股權頻繁變動,員工無投票權,可加強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力度。
     
    境外ESOP信托是用信托計劃代替ESOP BVI作為載體,激勵對象成為境外ESOP信托受益人的架構。設立境外ESOP信托,可以讓激勵對象看到公司為其權益進行實際付出,員工獲得感更強,也避免代持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同時信托資產獨立于激勵對象個人財產,避免激勵對象和發股主體因激勵對象自身債務、離婚等問題對激勵股權造成影響。
     
    至于具體選擇何種架構,境內原激勵股權方案的處理、稅籌和資本出入境等涉及的內容非常復雜,有機會再專題講解。
     
    6、關鍵問題:如何解決境內運營資產轉入的問題?
     
    要想將境內公司的資產注入或轉移至境外公司,一般可采用兩種不同方式實現:第一種,通過境外公司對境內公司直接股權控制;第二種,通過協議控制(即所謂的VIE模式)。因為奈雪所涉及的行業并無所謂的外資準入限制,因此采用了直接股權控制模式。
     
    而在境外香港公司收購境內原運營主體公司時,需要規避適用《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10號文”)的規定。因為根據該規定,境外投資者收購境內企業時,需要獲得商務部的審批,然而從2006年該文件的出臺及實施以來,商務部尚未審批通過一例海外關聯并購。
     
    因此,實踐中往往采取“曲線救國”的方式,具體就是奈雪采取的“分步走模式”:第一步,先將境內公司部分股權轉讓外國投資者,使境內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第二步,境外離岸公司再收購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內股東的股權。由于香港公司收購境內實體股權前,境內實體已變更為中外合資企業,本次收購不再受限于并購規定中有關關聯并購的限制。
     
    同時,以上兩個步驟均需辦理境內實體所在地商務/外資主管部門的外匯登記和返程投資標識備案手續。值得提醒的是,其實這個曲線救國是在“打擦邊球”,因此目前有些地方的商務/外資主管部門對于“兩步走”持謹慎態度。
     
    此外,收購境內實體運營企業時,更會涉及較為復雜的稅收問題,屆時需要在稅務顧問的指導下進行相關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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